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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点击量:   来源: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2-29 20:40:08


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报送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报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报送工作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规范公文行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报送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报送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报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根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列内容,各部门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需公开的信息上报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到规定内容按时报送,重要信息及时报送,以确保信息的规范、真实、准确。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相对固定的栏目,如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各单位应及时报送修改信息。
  第五条 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报送的部门按照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签→党政办公室核稿→管委会领导签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程序进行材料报送。
  第六条 各部门应将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报送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办理。
  第七条 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单位的报送工作进行通报。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送交的,责令改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