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对个体经营及其他个人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摘自:桂财税〔2003〕29号)

  (二)、民政福利企业
  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经过省级民政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的企业。
  优惠政策: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企业全年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具体比例以不亏损为限。
  (摘自:国税发〔1994〕155号)

  (三)、校办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156号)

  (四)、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及优惠政策(节选,详细规定 见参考文件):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
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石煤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6、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且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受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 7、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8、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9、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5年12月31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摘自:财税字〔1995〕44号、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1〕72号、财税〔2004〕25号)

  (五)、饲料生产企业
  优惠政策:饲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1、单一大宗饲料;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4、复合预混料;5、浓缩饲料;
  (摘自: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桂国税发〔1999〕138号)

  (六)、粮食购销企业
  优惠政策: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3、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桂国税发〔1999〕223号)

  (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优惠政策:经认定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摘自:财税〔2001〕78号、桂经贸字〔2001〕507号、桂国税函〔2002〕97号)

  (八)、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政策: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须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经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摘自:主要参考文件:财税〔2000〕25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

  以上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实行“按年度报批”、“一年一批”的审批制度,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相关减免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事宜请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咨询:南宁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451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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