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南宁市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以下条款出现交叉时,按最优惠的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凡在开发区兴办以下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新办企业
· 西部大开发优惠
· 高新技术
· 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 第三产业、福利企业
· 鼓励企业投资的优惠
· 鼓励技术开发、转让优惠
· 农业、林业、渔业的优惠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技术转让
· 军队、武警后勤企业
· 青少年活动场所
·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
· 老年服务机构
·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管理机构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
· 其他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民政福利企业
· 校办企业
·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 饲料生产企业
· 粮食购销企业
·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以上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实行“按年度报批”、“一年一批”的审批制度,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相关减免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事宜请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咨询:南宁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4518196。

三、财政扶持政策
1、凡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财政扶持。
2、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可按其高新技术产品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不超过50%额度向开发区财政申请财政扶持。
3、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可申请财政扶持金。
4、凡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年终考核后可视企业对开发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5、对开发区贡献较大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将给予企业经营者特别贡献奖。
6、对与开发区管委会签定投资建设责任书的企业,提前竣工投产的可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7、对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农业开发项目、能源、交通、环保、城市基础设施、旅游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的私营工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南发[2001]28号)
8、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南发[2001]55号)
9、开发区内实行零收费,除上缴国家、自治区的收费和国家、自治区明令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收费在开发区免缴。

四、本优惠政策由国家级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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