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财政扶持。
2、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可按其高新技术产品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不超过50%额度向开发区财政申请财政扶持。
3、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可申请财政扶持金。
4、凡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年终考核后可视企业对开发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5、对开发区贡献较大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将给予企业经营者特别贡献奖。
6、对与开发区管委会签定投资建设责任书的企业,提前竣工投产的可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7、对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农业开发项目、能源、交通、环保、城市基础设施、旅游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的私营工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南发[2001]28号)
8、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南发[2001]55号)
9、开发区内实行零收费,除上缴国家、自治区的收费和国家、自治区明令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收费在开发区免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