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开发区发展,根据国家"三为主,一致力"的办区方针,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对入区工业项目,实行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
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在土地成本价21.24万元/亩的基础上优惠至基准价11.8万元/亩~14.8万元/亩(此为实际用地价格,不含公益用地),基准地价根据地块所在位置、地质状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同时,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年销售收入、年纳税额、产品科技含量、年出口额、付款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在实际用地基准价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计算公式如下:
1.A:按固定资产投资额(除土地价款以外)给予的优惠率
(1)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优惠2%;
(2)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优惠4%;
(3)3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优惠6%;
(4)4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优惠8%;
(5)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优惠10%。
2.B:按每亩销售收入(年销售额收入/实际用地亩数)给予的优惠率
(1)100万元至200万元/亩(含100万元/亩)的优惠1%;
(2)200万元至300万元/亩(含200万元/亩)的优惠2%;
(3)300万元至400万元/亩(含300万元/亩)的优惠3%;
(4)400万元至500万元/亩(含400万元/亩)的优惠4%;
(5)大于500万元/亩(含500万元/亩)的优惠5%。
3.C:按每亩纳税额(年纳税额/实际用地亩数)给予的优惠率
(1)5万元至10万元/亩(含5万元/亩)的优惠2%;
(2)10万元至15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优惠4%;
(3)15万元至20万元/亩(含15万元/亩)的优惠6%;
(4)20万元至25万元/亩(含20万元/亩)的优惠8%;
(5)25万元至30万元/亩(含25万元/亩)的优惠10%;
(6)大于30万元/亩的优惠12%。
4.D:按科技含量产品产值所占企业总产值比重给予的优惠率
属于国家科委公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地价最多可优惠至10%。
(1)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省级以上的新产品的项目;
D=(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及新产品产值所占企业总产值比重)×10%。
5.E:按年出口额给予的优惠率
年出口额达到该企业年销售额的70%以上的企业,地价可优惠10%。
6.F:付款期限可采用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等多种形式,一次付清地价款的,地价优惠5%。
二、特殊项目的用地出让价
对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品牌或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好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条款外,经管委会研究可再优惠5%~15%;特别好的项目,经特殊审批后,可享受零地价。
三、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由企业和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以解决。
四、按本办法以优惠出让价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发生转让时,须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且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供应中心具有优先购买权。
五、本暂行办法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原2002年3月10日颁布的《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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